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8年出国(境)培训计划的通知

日期:2018-04-18来源:国际合作处

  各有关单位:

  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复,现将我部2018年出国(境)培训计划(详见附件)予以下达,请按以下要求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。

  一、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(境)培训组织管理

  各组团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出国(境)培训项目,具体包括:

  (一)组织参训人选、落实组团方案;

  (二)办理项目执行报批手续;

  (三)办理护照、签证、保险、购汇等手续;

  (四)落实境外公务及生活安排、签署培训协议;

  (五)组织团组人员离境前预培训;

  (六)监督管理团组境外活动;

  (七)经费核销、材料归档;

  (八)项目总结、成果跟踪等。

  二、严格执行因公出国(境)管理及出国(境)培训管理相关规定

  组团单位要严格执行因公出国(境)管理及出国(境)培训管理的相关规定,按照2018年农业农村部因公出国(境)计划,加强组织管理,强化责任意识,认真组织实施2018年度出国(境)培训项目,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。

  (一)所有项目应在本年度执行。短期项目(90天以下)应在12月25日前完成培训任务并回国,中长期项目(90天及以上)应在本年度派出。本年度未执行的,项目将作废。

  (二)国家外国专家局优先资助先执行的审批类项目,如当年中央财政出国培训专项经费用尽,后执行的审批类项目将不再给予经费资助。

  (三)所有项目如无特殊原因一律不得调整项目计划。确需调整的,须事先专项报批同意后方可办理项目执行报批手续。涉及培训主题、组团单位、时间、国别、境外机构变更及人数大幅减少(超过三分之一)的,均属调整项目计划。

  (四)严格按照培训任务选派人员。参训人员须为国家机关、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,不得选派外籍人员、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、正在国(境)外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参加培训。各团组、各单位参训人员数量及出国(境)经费预算不得突破2018年因公出国(境)计划。参训人员从事工作须与培训主题紧密相关,年龄不超过55周岁距退休不少于5年。地方参训人员仅限农业系统的省(区、市)直属部门和单位人员。参训人员均须按中央有关规定和要求持因公护照(按规定不能持因公护照的除外)。

  (五)紧密围绕培训主题安排培训日程。不得安排与培训主题无关的参观访问以及拜访侨团、侨社、中资机构等活动。培训地点仅限1个国家且一般不得超过2个城市。工作日不得安排长距离城市间移动。不得在前往国家(地区)大选、重大节假日或局势动荡期间安排境外培训。

  (六)组团单位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报送项目执行审批材料时,在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,应提前于计划出境日期至少20个工作日申报。要确保参训人员信息(如姓名、性别、出生日期、出生地、工作单位及职务等)准确无误。如因人员信息错误导致相关人员不能参团,责任由组团单位承担。

  (七)出国(境)培训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。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培训日程执行培训任务,不得擅自更改行程、增加培训国家(地区)或城市、改变境外停留时间等。应严格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要求使用境外监管系统,在外期间安排参训人员每天在线填报培训日志,培训结束后对境外培训机构(含非外专局合作的境外培训机构)进行评价。在外期间主动接受我驻外使领馆、国家外国专家局驻外代表处的指导和监督,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,严守外事纪律,遵守国家安全及保密等相关规定,禁止铺张浪费。

  三、其他事宜

  (一)组团单位在执行出国(境)培训项目时,须按规定程序先后报农业部(或中国农业科学院)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。双跨培训团组使用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的团组计划指标,组团通知由相关业务归口司局下发。参训人员使用派出单位人员计划指标。

  (二)机关司局可组织由本单位、部系统人员参加的培训团组及双跨团组,各直属单位仅能组织由本单位人员参加的培训团组。从严控制机关公务员参加培训团组,确有必要参加的,应严格执行本年度因公临时出国(境)计划。

  (三)组团单位负责团组离境前的预培训工作。双跨团组须由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安排专人授课;个人或小团组以及中长期培训团组由组团单位自行组织,并与参训人员签订《因公出国(境)培训任务责任书》,报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备案。

  (四)组团单位作为直接责任主体,应切实加强境外培训的监督管理,特别是个人或小团组以及中长期培训团组的监督管理。对于在出国(境)培训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,国家外国专家局将会同相关部门严肃处理,对组团单位及所属部门进行通报,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或取消其当年部分或全部出国(境)培训项目执行、暂停其下一年度出国(境)培训项目计划申报等处理。

  (五)加强培训项目效果评估、经费核销、总结报送和成果跟踪工作。组团单位应于培训结束后30日内,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报送培训总结。对审批类团组,还应于培训结束后15日内,持相关材料到国家外国专家局办理资助经费核销。组团单位应加强培训成果跟踪,注重总结提炼,通过组织经验交流会、成果推广会、编发成果报告、发表学术论文等方式,宣传推广培训成果,推动成果资源共享。

  (六)请各组团单位抓紧联系落实培训计划,争取项目尽快启动。组团单位应责成专人负责,确保出国(境)培训各项要求落实到位。项目执行率、执行成效及组织管理水平等因素将作为组团单位下一年度出国(境)培训计划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。

  《2018年出国(境)培训项目实施手册》及相关表格模板请在中国农业人才网(http://www.moahr.cn)国外引智栏下载。

  联系人:毕  坤 010-59194220  bikun23@163.com

  杨贵芝 010-59194666  yangguizhi0112@126.com

  附件:因公出国(境)培训项目实施参考资料.rar

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

  2018年4月8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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